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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走基层)24年春运里的坚守:以小家“咫尺天涯”换万家团圆******

  中新网温州1月18日电(黄慧 范凡)又是一年春运时。近些天,人潮涌动中,不计其数的游子带着对家乡浓浓的思念,踏上归家的旅途。但对浙江温州站客运值班员王燕波而言,为了守护万家团圆,她与“近在咫尺”的家却是“远隔天涯”。

  今年春运是王燕波加入浙江交通集团金温铁道公司后的第24个春运。作为土生土长的温州人,过去的24年春运期间,她一年不落地坚守在岗位上。

  回忆这些年的春运历程,其中包含万般滋味,有为候车早产孕妇接生的紧急,有在寒潮来袭时通宵值守维持秩序的艰辛……多次考验之下,王燕波也逐渐成长为一名业务精通、细致周全的春运守护人。

  “列车马上就要检票了,请旅客们排好队。持儿童票、临时身份证的,请走人工通道……”1月17日6时30分,温州站检票口传来王燕波熟悉却又略带沙哑的声音。随着返乡客流高峰到来,她都会在车票开检前5分钟,穿梭在排队的人群里,提醒检票注意事项,确保大客流能快速进站上车。

  作为客运值班员,她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班组工作安排、旅客候车引导、处置突发情况等。多年的春运经历,让她不仅能顺利化解一切“疑难杂症”,在工作中还总是多想一步、多走一步、多说一句,做旅客“暖心人”。

  6时55分,候车厅准时响起K2906次列车的停检广播,乘坐K944次列车的旅客们立马蜂拥而上,将应急检票通道堵得水泄不通。“2906还有一个!还有一个!”这时,对讲机传来安检口的呼叫。

  “大家请让一让,把应急验票通道让出来!”“行李往边上挪一挪!”王燕波立即开始清理应急通道,确保晚到的旅客能顺利上车。“早上这两趟车是接连检票,而且K944次客流比较大,K2906次停检这一会,应急通道就会被K944次的大客流堵住,所以通道清理很重要,每一秒都是关键。”

  王燕波说,“春运如同‘赛场’,需要争分夺秒地守护好旅客出行之路。”在她口袋常装的小本子上,记录着每天开行的车次和人数,重点标注出大客流列车,根据客流灵活调整开检时间。除了类似K2906次、K944次列车需要短时间内组织大客流上车外,她还用贴心服务温暖着旅客出行。

  某一次,王燕波接到一名年迈老人的求助,老人独自返乡,买不到铺位,她迅速联系列车长,并送老人上车,为老人办理补票手续。由于老人携带现金不够,使用的又是老年机,她毫不犹豫地垫付了补票费用。

  春运期间,王燕波总会“扎”进候车室,举起喇叭,提醒旅客正在检票的车次和做好防疫措施。工作空档,她也会拿着喇叭去广场引导,提前组织旅客进站上车,缓解高峰压力。一天下来,她平均行走超两万步,说上千句话。

  王燕波还有着另一个身份——温州站客运党支部委员。同事们都习惯称呼她为“波姐”,因为她就像知心姐姐那般温暖着身边的每一个人。

  “波姐,挺不好意思的,现在春运大客流,但我父亲肺炎住院,老婆也感染了,小孩没人照顾,我能不能申请年休?”刚升级当爸爸的客运员兰福熠纠结了很久,还是拨通了王燕波的电话,语气中尽是无奈。

  “你放心照顾家里,工作的事,别担心。”挂上电话,王燕波就开始忙着人员排班,可怎么排都还差一个自助设备引导员。

  正当她愁眉不展时,处于高中寒假期间的儿子自告奋勇说:“要不我去当志愿者吧,暑运的时候你们教过我如何使用自助设备。”就这样,人员问题解决了。值岗当天,王燕波早早带着儿子到站,开展岗前培训后才放心去忙自己的事。看着儿子淹没在人海,王燕波担忧之余,眼底尽是欣慰。

  春运期间,大家常常一忙就忘了吃饭。王燕波只要得闲,就替岗各个岗位,安排班组人员轮流吃饭,而她自己的午饭断断续续到下午两点多才吃完。她开玩笑道:“这是健康饮食,少食多餐。”

  夜幕降临,最后一趟列车作业完毕后,王燕波终于脱下已被汗水打湿的防护服,踏上去往医院的路。谁也想不到,每天最早到岗、最晚下班,照顾到每一个人的王燕波,其实一直都在单位和医院两头跑,照顾因肺炎住院已八十多岁高龄的父亲。

  在金温铁道公司,还有许许多多个“波姐”。她们提前到岗、延迟下班,加班加点只为确保旅客运输平安;她们舍弃小家,和同事们并肩作战,坚守一线,只为守护万家团圆。(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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