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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时评:外资进入中国的故事没有结束******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 题:外资进入中国的故事没有结束

  中新社记者 夏宾

  近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外媒就会炒作“外资撤离中国”的言论,但在事实面前,这样的声音总显得那么“柔弱”。

  看两组最新数据。一方面是外资加速布局中国市场。中国商务部称,今年1至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560.9亿元(人民币,下同),规模已超去年全年,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9.9%。韩德英日四国对华投资增长最高,其中韩国实际对华投资增长达122.1%。

  总投资50亿元的现代汽车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项目基地落户广东、总投资20多亿元的西门子数控南京有限公司新工厂投运、欧莱雅“牵手”上海在华成立首家投资公司……今年以来,多家知名外企拿出真金白银,在华投项目、建新厂、扩产能。

  另一方面是外资出手买进A股。进入11月,北向资金重新恢复净流入态势,截至12月22日,北向资金合计净流入922亿元,过去一年更是达到1017.87亿元。

  事实上,对于任何一个开放的资本市场,外资出现阶段性有进有出是正常现象,A股同样如此,而站在更长的时间维度观察,短暂的净流出从未改变外资对A股的“长情”。

  中国为何能保持外资流入的强劲势头?

  一是容纳外资的潜力。简言之,中国市场利用外资的比例和中国资产在全球机构的配置,与中国经济的全球地位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富达国际全球首席投资官安德鲁·麦福睿直言,多元资产组合对投资者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相对于中国市场规模,中国资产在全球仍处于“低配”,且在未来仍有增长潜力。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2021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达到创纪录的1810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二。但中国FDI(外国直接投资)的流量和存量占GDP比重分别仅有1%和11.9%,这两项指标在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前二十大经济体里,排在19位,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对外资而言“蓝海”依旧。

  二是引入外资的能力。栽好梧桐树,引得凤来栖。坚持扩大开放和改善营商环境,中国在政策支持、制度改革上联合发力,让外资入华更为高效便捷。

  可以看到,中国今年进一步压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放宽重点领域准入门槛,持续减少市场准入限制;把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6个城市纳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也始终在路上:拓宽沪深港通标的范围,正式启动互联互通下ETF交易;建立健全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制度;正在研究制定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政策等。中国亮明开放态度,为外资进入资本市场注入信心、拓宽通道。

  三是留住外资的魅力。希望搭上中国成长的“顺风车”才是外资“加码”的核心诉求,没有谁想错过中国经济向好前景背后的“掘金”机会。

  当前,中国大部分经济数据已有所恢复,宏观基本面周期性向上的趋势逐渐确立,不少机构对中国明年GDP增速的预测也颇为“光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2023年中国GDP增速为4.4%,比2023年的全球平均预期增速高出1.7个百分点。国际金融论坛最新报告称,2023年全球经济增长将达2.8%,中国经济有望增长4.6%,明显高于全球经济增速。

  必和必拓首席执行官迈克·亨利近日出席路透社举办的一场会议时称,中国具备未来20年经济持续增长所需的所有基本要素,而中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将不断增强。

  外媒唱衰中国经济却挡不住外资“用脚投票”迈向中国。正如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邢自强近期在展望中国经济前景时所言,中国吸引外资流入的故事并没有结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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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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