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代表陈泽滨:打造大日化产业集群 推动“制造业当家”******
中新网广州1月12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12日在广州开幕。广东省人大代表、立白科技集团总裁陈泽滨建议,打造广东大日化产业集群,助力广东制造业强省建设迈上新台阶,推动“制造业当家”。
“珠江水、广东粮、岭南衣、粤家电”是广东传统优势产业。随着时代的发展,广东日化行业凭着历史沉淀的地域优势、产能优势,也成为广东制造业的支柱产业之一。
目前,广东日化行业规模全国领先,牵引产业链各重点企业快速发展,产能走在全国前列。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合成洗涤剂产量为1037.7万吨,其中广东省合成洗涤剂产量达324.62万吨,占全国总产量超过三成。2021年底,广东化妆品工业总产值和化妆品专利申请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全国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有70%来自广东省。
但同时,广东省日化行业面临诸多不足,比如规模大而不强,综合实力有待提高;创新能力有待强化,对比国际先进地区仍有较大差距;产业链生态仍未完善,服务支撑与资金支持亟待提升;企业单打独斗,产业运营效率亟需提升。“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是广东省日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关键。”陈泽滨说。
陈泽滨建议,政府引导产业链重点企业建立化妆品、日用洗涤品、口腔护理用品等日化行业细分领域品牌孵化基地,孵化一批新兴日化用品生产品牌;由政府牵头,共同组建支持广东省本土日化产业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陈泽滨建议,同时,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数字技术为抓手,依托广东省日化行业全国领先的行业数字化平台和资本优势,打造日化产业数字化底座,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产业数字化赋能服务,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
陈泽滨称,应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入驻全产业链互联网平台,推动产业链企业“上云上平台”比例逐年提升,助力企业实现降本提质增效;推动全产业链智能化改造。
此外,他还提出,广东可基于现有日化生产基地载体,如深圳“美丽谷”高端化妆品产业集群、汕尾海丰美妆产业园等,打造一批省级以上日化产业重点产业园区;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进驻园区,实现产业配套集群化发展。(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