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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无人机“飞警”上岗营救走失老人******

  中新网太原1月17日电 (胡健 李庭耀 马静波)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分局用警用无人机开展“巡逻+宣传+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优势,保障民众安全。

  不久前的一个夜晚,云州警方利用警用无人机快速寻回一名走失老人。12月22日17时许,云州分局接到报警,一名老人走失,请求帮助寻找。由于走失地点地处林区,加上天色渐暗,给搜寻增加了困难。

  为此,分局调来两架警用无人机,升空开展搜索。警方通过无人机喊话、拍摄、回传等一系列方式,运用夜间热成像功能,仅用30分钟即找到老人所在方位,并成功实施了营救。

  经核实,老人(女,78岁)早上9点从女儿家中离开后,因迷路一直在林区,如果到晚上还没有获救,后果不堪设想。

云州警方操作无人机。 大同市新闻中心供图云州警方操作无人机。 大同市新闻中心供图

  新年伊始,云州区公安分局为10个派出所及巡警、治安、刑警、禁毒等相关部门配备警用无人机16架,成立了云州警用无人机巡航大队,该大队队长由巡警大队长兼任。

  2023年1月1日起,警用无人机巡航大队在辖区开展“车巡+步巡+视频巡+无人机巡”警务巡逻新模式,充分发挥空巡视角广、速度快、角度灵活等优点,构建“天上地下”立体巡逻网,确保及时发现警情、各类突发性事件。(完)

  •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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